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1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羊城电子商务商行,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盛华路72号201。
经营者:何振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羊城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