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75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方云,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方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王韩利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