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刑初1047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水泉,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吴景芳 人民陪审员 吴煌标 人民陪审员 柯玉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沈雄华 书记员黄倩雯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