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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芳、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61号
案件名称许芳、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芳;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芳(深圳市诺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权利义务承继人),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新竹市研发二路**。

法定代表人:孙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许芳因与被上诉人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粤0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深圳市诺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许芳。

深圳市诺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销,许芳作为深圳市诺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权利义务承继人提起本案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许芳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定的送达地址(含许芳所留手机号码)寄送了开庭传票,并在庭前拨打许芳所留手机号码,均为无人接听。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芳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上诉人许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56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4日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按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诺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权利义务承继人):许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原判主文:一、被告深圳市诺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ZL201210531991.7号专利权的行为,销毁涉案侵权模具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诺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盟立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问题 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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