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86号原告:张绍高,男,汉族,1961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百城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立新路**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D8DEXL经营者:刘规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高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百城电子商务商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高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绍高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