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小博士通讯器材门市部。
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和谐家园门面房从东向西第三间。
经营者:闫松伟,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小博士通讯器材门市部(以下简称小博士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小博士门市部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