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37号原告:翁婕,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万盛通汽车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裕丰工业园****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C7QW06。
经营者:张建青。
原告翁婕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万盛通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翁婕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翁婕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翁婕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