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62-1165号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顺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富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人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沙田社区禾田路**名人居法定代表人:黄永鑫。
被告:高新区瑞华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盛和二路**富森美家居家具****。
经营者:蒋龙。
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名人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高新区瑞华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1162号案专利号为ZL20173018××××.6、1163号案专利号为ZL20173026××××.5、1164号案专利号为ZL20173020××××.3、1165号案专利号为ZL20173018××××.4)纠纷四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瑞华家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新区瑞华家具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瑞华家具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