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51号原告:张福松,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夕,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益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上星莲塘中区六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5W2XD。
法定代表人:李宝回。
原告张福松与深圳市聚益恒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张福松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张福松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福松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