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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洲与深圳市通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毅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754号
案件名称徐宝洲与深圳市通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毅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宝洲;深圳市通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毅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54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万利业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ADW3G。

法定代表人:陈旭通,经理。

被告:深圳市富毅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西南侧流塘大厦**90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2546C。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通,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系该公司股东。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深圳市通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毅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宝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徐宝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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