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54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万利业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ADW3G。
法定代表人:陈旭通,经理。
被告:深圳市富毅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西南侧流塘大厦**90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2546C。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通,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系该公司股东。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深圳市通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毅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宝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徐宝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