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49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唱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20501T。
法定代表人:吴延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唱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