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0054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02民初10054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一路与临西三路交汇向南。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悦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被告悦佳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省重点大型企业、云南省百强企业,也是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

该集团公司生产的药材、化妆品、日化用品在中国乃至欧美、东南亚等多个地区享有极高的声誉。

“”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获第二届中国商标领域最高荣誉“中国商标金奖”。

云南白药品牌享誉中外,是中国止血愈伤、消肿止痛、活血化瘀类产品的百年品牌。

云南白药牙膏是以牙膏为载体,借鉴国际先进口腔护理、保健技术研制而成的口腔护理保健产品,内含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具有帮助减轻牙龈问题(牙龈出血、牙龈疼痛)、修复粘膜损伤、营养牙龈和改善牙周健康的作用。

多年来,深受消费者喜爱,在口腔护理市场享有盛誉。

近期,经原告市场人员调查发现,被告处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在防伪标识等细节上与正品均存在较大差别,公证购买后经鉴定,系假冒产品。

原告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涉案产品是用于口腔清洁的日常化工产品,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被告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不仅对商标权人的产品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还对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巨大威胁,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被告悦佳超市辩称:公证书中的消费小票信息不详,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3635192号“”商标于2005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牙膏等,注册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9月27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

2002年3月12日,该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云南白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4月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委托人该商标权益的行为,向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或刑事侦查机关提出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或刑事报案等法律行为。

2020年4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超向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王某1及公证人员某、李某于2020年4月22日跟随高超,来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门头显示为“悦佳超市”,由本处人员对该商铺门头进行拍照后,高超在该商铺内购买了标记显示为“云南白药”字样的牙膏2盒,并用支付宝支付人民币43.6元,店铺内悬挂证照显示有“李某”等字样。

回到该公证处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所购买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密封后的物品进行封存,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拍照,拍照结束后该公证处将上述被封存的物品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超保管。

2020年6月5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卖家“悦佳超市开源路店”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为假货。

2020年6月6日,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出具了(2020)豫郑登证内经字第236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悦佳超市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为李某,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日化用品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公司依法取得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有权就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2020)豫郑登证内经字第236号公证书及鉴定报告,可认定被告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行为,被告举证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审核注意义务及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故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故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因本案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