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8226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启心原创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上辇新村。
经营者:刘文涛,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岑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启心原创服装店(以下简称“启心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尚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心服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396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现为赫基国际集团运营总部,已逐渐发展为拥有多元生活型态的国际化时尚公司。
公司旗下包括经营多年的时尚品牌ochirly、FivePlus、TRENDIANO,轻奢品牌COVENGARDEN,并与意大利SIXTY集团合作休闲品牌MISSSIXTY、潮牌Killah、丹宁品牌ENERGIE等。
2004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第3396320号商标“欧时力”,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3日。
2014年11月14日,经商标注册权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许可,原告获得“欧时力”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就侵犯该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合法的维权行为。
2019年11月,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启心服装店开设的淘宝网店“XXX”内所销售的服装产品中,存在侵犯原告第3396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委托的受托人在被告“XXX”内购买了服装三件,原告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的标题上使用“新欧时力卡”字样,上述标识中的“欧时力”与尚岑公司涉案第3396320号商标中的“欧时力”文字、读音、含义均相同,在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虽然被控侵权标识“新欧时力卡”在“欧时力”前面加了“新”字样,后面添加了“卡”字样,但仍未改变“欧时力”文字在整个标识中的显著识别特征。
“新欧时力卡”标识完整包含原告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故被告“新欧时力卡”标识已经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启心服装店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本人于2019年6月在淘宝网申请注册开店,以销售原创品牌服饰为经营宗旨,日常销售也告知客户本店为原创品牌商品,无其他品牌含义。
因为本人一直在农村老家,淘宝只是兼职补贴家用,并不是专业经营,开店以来基本没有怎么管理,都是卖出一件就找供货方报单一件代发。
新欧时力卡这个词当时在淘宝看见很多店铺都在使用,我通过一键复制了上架了该商品,也不懂是否有侵权行为。
收到传票后我查询了一下,欧时力是一个女装品牌,而本店销售的都是男装服饰。
据我咨询供货方,他告知我本店商品上没有欧时力也没有新欧时力卡的LOGO和标识。
开店以来使用新欧时力卡这个词,历史累计总订单数为5笔。
(含原告1笔)总售出商品总销量为8件,(其中含原告购买的3件,和1件售后退款)实际成交5件。
累计总销售金额为1519元(其中包含原告购买的3件共599元),累积总成交金额减去退款后为1108.8元(其中包含原告购买的368元)。
综合以上情况,开店使用新欧时力卡以来店铺基本无销量,也没有给原告带来什么损失,涉案金额还不足上诉费用,对于原告主张的10万元赔偿,我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承担。
本人已将店铺的后台历史销量、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数据录制为光盘作为凭证,并承诺该数据为真实有效无作假的。
经审理查明:第3396320号“欧时力”商标的注册人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包括衬衣、服装、皮衣(服装)、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止,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4年11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证明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使用第3396320号“欧时力”注册商标,许可范围为第3396320号“欧时力”商标核准注册的全部商品,许可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24年11月12日止。
尚岑公司为证实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提供了如下证据:1.尚岑公司2011年至2017年度的纳税证明,证明尚岑公司纳税总额较大;
2.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尚岑公司欧时力品牌的销售收入和广告宣传支出费用较高;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13602号争议裁定书及相关行政判决书,显示“OCHIRIY”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4.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南粤第32694、32695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1月8日,尚岑公司委托代理人庞某来到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对庞某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店铺“XXX”浏览商品及购买3件商品的过程进行截屏证据保全公证。
11月10日,公证员对庞某将收到的单号为XXX的包裹拆开、确认后封存,及在淘宝网上对上述3件商品购买的订单点击“查看物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9)粤广南粤第32694号公证书附件截图显示:名称为“XXX”网店,卖家昵称为“XXX”,经营者为启心服装店。
店铺中多款商品的文字描述上有“新欧时力卡”字样。
尚岑公司在该店铺购买的“TRENDWELL2019新欧时力卡男装春季虎头牛仔夹克外套3ZC1040730”商品售价368元、交易成功0件;
“TRENDWELL2019新欧时力卡男装夏季仙鹤刺绣Polo衫短袖3ZC1023730”商品售价143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2条;
“TRENDWELL2019新欧时力卡男装动物印花纯棉短袖圆领T恤3ZC1025100”商品售价88元、交易成功0件。
以上3款商品均显示有库存。
该3款商品的购买订单信息中显示实付款599元。
经当庭拆封(2019)粤广南粤第32695号公证书所附实物,显示内有:单号为XXX的快递袋一个、牛仔衣服一件,该衣服水洗标上显示有“TRENDIANO”英文字样。
尚岑公司表示,该产品并未使用其涉案商标标识,但涉案店铺内的商品名称中均有“新欧时力卡”字样,其中“欧时力”三字与尚岑公司第3396320号“欧时力”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方面均相同,构成侵权。
尚岑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2000元,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800元、1200元)、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2000元)。
启心服装店为了证明其不构成侵权且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较少,提供了其自行调取后台销售数据的录像、网页截图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书、封存实物、发票、纳税证明、专项审计报告、裁定书、判决书、光盘、网页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尚岑公司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享有第3396320号“欧时力”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尚岑公司在独占许可使用期间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院认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被控标识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判定。
本案中,涉案网店中的“欧时力”文字标识突出使用在商品名称,用以宣传售卖商品,直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性使用。
尚岑公司向淘宝购物平台上的“XXX”网店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经过公证人员的公证,上述网店公示的信息显示经营者为启心服装店,举证期限内启心服装店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启心服装店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及“XXX”网店的经营者。
尚岑公司享有商标独占使用权的第3396320号“欧时力”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与本案涉案网店宣传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类别相同。
经比对,涉案网店中的网页商品的文字描述上有“新欧时力卡”标识,其中的“欧时力”三字与第3396320号“欧时力”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两者构成近似。
由于“欧时力”系列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网店使用“新欧时力卡”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举证期限内,启心服装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商标使用经过尚岑公司的合法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启心服装店在涉案网店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时力”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尚岑公司第3396320号“欧时力”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综上,启心服装店应承担停止侵权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尚岑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提供了票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尚岑公司确有在本案中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和进行公证,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故本院对尚岑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予以酌情支持。
举证期限内,尚岑公司和启心服装店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和销售形式、侵权行为的性质(仅在商品名称上使用侵权标识)、侵权期间和危害后果(销售数量极少)、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4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启心服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启心原创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第3396320号“欧时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启心原创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启心原创服装店负担8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