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70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溪霞商贸行。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网商虚拟产业园洛江园区**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2AKBJ9E。
投资人:尤诗猛。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溪霞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溪霞商贸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