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民初1947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伟,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臻,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世荣,男,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时装公司)与被告饶世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时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世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时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饶世荣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饶世荣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人民币;
3、饶世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其系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在有效期内,发现饶世荣在拼多多上开设网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给其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饶世荣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饶世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第1221209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包括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手套、领带、围巾等;
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柒牌时装公司。
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2019年1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1048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1月10日,柒牌时装公司的代理人谢斐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城东分部签收中通快递工作人员送至的邮件,运单号码为751××××7376,签收后该邮件由公证人员保管。
2018年11月16日,柒牌时装公司的代理人谢斐要求公证人员某1上述邮件,对邮件及邮件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公证人员某2上述保全取得的物品,并对封存进行拍照,封存后交由代理人保管。
2019年1月21日,柒牌时装公司的代理人谢斐使用公证人员的手机进行操作,该手机为iPhone,使用操作系统版本为11.1.2,预装拼多多。
后进入拼多多(登录账户名“buyaoxi”),浏览在店铺“品质风尚男装”中购买的一款衣服的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并浏览这款衣服的商品信息,使用手机截屏功能保存界面。
截图界面中显示,“品质风尚男装”店铺标题表述“百斯盾休闲裤男秋冬款修身青年长裤商务男装直筒韩版弹力柒牌男裤”,单价88元,已拼1054件。
经对运单号码为751××××7376公证实物予以拆封,显示所购物品为百斯盾男裤一条,非柒牌时装公司所生产。
柒牌时装公司认为“品质风尚男装”店铺表述与所购实物不相同,店铺使用“柒牌”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明,饶世荣为拼多多平台网店“品质风尚男装”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和拼多多微信商城的运营方。
本院认为,因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发生冲突时应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以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柒牌时装公司使用“柒牌”字号具有较长时间并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且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品质风尚男装”网店宣传标题中表述带有“柒牌”的行为,使用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店铺与柒牌时装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故该行为对柒牌时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饶世荣作为经营者依法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柒牌时装公司当庭提交其从“品质风尚男装”网店中购买的男裤,该男裤吊牌和包装并未显示有“柒牌”的相关文字和标识。
故本院对柒牌时装公司诉称“品质风尚男装”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其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柒牌时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品质风尚男装”网店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品质风尚男装”网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柒牌时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饶世荣向柒牌时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因柒牌时装公司未举证证明饶世荣生产、销售及具有库存侵犯具有“柒牌”标识的商品,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饶世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品质风尚男装”网店中停止使用“柒牌”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饶世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饶世荣负担800元,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靖慢慢 人民陪审员 徐 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玉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