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亚太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思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工业园建业路华翠街**仙湖名苑第****。
法定代表人:谭玉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乐,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卓才,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敏实集团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六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琼慧,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原审被告:宁波信泰机械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div> 法定代表人:陈海挺。
原审被告:广州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顺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TAKAHASHIKYUJIRO(高桥久次郎)。
原审被告:重庆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云瑞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申。
原审被告:嘉兴敏实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思毅。
原审被告:武汉和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v> 法定代表人:李申。
原审被告:北京敏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城北部产业用地**** 法定代表人:颜振辉。
原审被告:武汉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二路41M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申。
原审被告:广州东海敏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分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秦荣华。
原审被告:重庆长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
住所地:重庆市渝**兴科四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赵锋。
原审被告:淮安和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赵锋。
原审被告: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赵锋。
原审被告:广州敏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区永顺大道**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颜振辉。
原审被告:广州敏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禾丰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颜振辉。
原审被告:清远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
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电镀工业区A24地块厂房及办公楼"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颜振辉。
原审被告:嘉兴敏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秀洲工业区加创路1。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秀洲工业区加创路**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思毅。
原审被告:嘉兴敏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786号(。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嘉兴敏实机械有限公司内**厂房)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艳春。
原审被告: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18。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赵锋。
原审被告:福州信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溪东村(福州火迪科。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溪东村(福州火迪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整座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赵锋。
原审被告:天津信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以北、黄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鲍立春。
原审被告:长春敏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龙七街与双。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龙七街与双三路交汇处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鲍立春。
原审被告:天津敏信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艳春。
原审被告:烟台和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
。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振魁。
上述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敏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公司)、原审被告敏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实公司)、原审被告宁波信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信泰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惠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敏特公司)、原审被告嘉兴敏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敏实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和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和盛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敏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敏实公司)、原审被告武汉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敏惠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东海敏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海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长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泰公司)、原审被告淮安和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和泰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和兴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敏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瑞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敏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实公司)、原审被告清远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敏惠公司)、原审被告嘉兴敏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敏胜公司)、原审被告嘉兴敏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敏德公司)、原审被告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和通公司)、原审被告福州信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信泰公司)、原审被告天津信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泰公司)、原审被告长春敏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敏实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敏信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敏信公司)、原审被告烟台和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和瑞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嘉兴敏惠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敏惠公司住所地的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被告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等主体并非适格被告。
快意公司仅通过《快意ERP年度运维支持合同》及臆测的LogFile代码,即推定各主体均有使用QADEnterpriseApplications2011软件行为,该推定过于牵强。
《快意ERP年度运维支持合同》仅约定了对ERP系统的年度运维服务支持,ERP系统并非仅指向系争的QADEnterpriseApplications2011软件,故上述主体出现在合同内并不能得出有使用上述软件的行为。
快意公司未提供充足的理由说明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等主体与敏实公司存在使用涉案软件行为的联系,故上述被诉主体均非本案适格被告。
(二)快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嘉兴敏惠公司与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等主体对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故意的过错。
退一步而言,即便各原审被告均存在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快意公司仅以敏实公司及其他原审被告为关联公司的事实,即认为在各原审被告间成立共同诉讼,也不具有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敏实公司以外的其他原审被告分布在中国各地区,分别进行车身零部件的制造、开发、销售工作。
各地区公司平日的生产与经营限于各自的地域和业务,联系并不紧密。
各地区公司员工通过终端登录云端使用软件的生产、分销、财务管理功能,根据各自公司的需要,针对各自公司分别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处理,对涉案其他被诉侵权者的使用行为既不知悉,也不具有控制力。
在各自独立经营情况下,二十三家被诉公司不存在共同过错的可能性,嘉兴敏惠公司更无需对其他原审被告的使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快意公司提交的LogFiles分别以各区域的公司为代码,进而猜测各地区公司为软件终端使用者。
但是,软件终端使用不代表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LogFiles的分别编号恰恰说明各公司分别使用软件服务,无任何交互行为。
嘉兴敏惠公司仅通过本案众原审被告互为关联公司以及众原审被告是涉案软件的终端使用者的事实,便指控除敏实公司以外的其他二十三个原审被告共同侵权,并要求嘉兴敏惠公司对该二十三个原审被告对涉案软件的使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具有合法基础。
快意公司未作答辩。
敏实公司、宁波信泰公司、广州敏惠公司、重庆敏特公司、嘉兴敏实公司、武汉和盛公司、北京敏实公司、武汉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重庆长泰公司、淮安和泰公司、江苏和兴公司、广州敏瑞公司、广州敏实公司、清远敏惠公司、嘉兴敏胜公司、嘉兴敏德公司、淮安和通公司、福州信泰公司、天津信泰公司、长春敏实公司、天津敏信公司、烟台和瑞公司均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引发的地域管辖权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结合嘉兴敏惠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评述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应否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及确定地域管辖连结点应当遵循何种判断规则 首先,关于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适格应否审查的问题。
对此问题,应当以是否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为依归,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情形加以判断。
具体而言,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被告适格的问题可以待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一并审查;
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先行审查。
其次,关于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应当遵循何种判断规则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与实体审理程序中对被告的审查各有侧重。
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的审查主要是判断其是否属于适格被告,且偏重于形式审查。
一般而言,此类审查只需审查案件的初步证据能否证明该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
经审查后,如认为案件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成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可以认为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的被告属于适格被告。
最后,关于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确定地域管辖连结点应当遵循何种判断规则的问题。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原则上只需审查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存在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如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各被告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的共同过错、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作出认定。
二、与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广州敏瑞公司、广州敏实公司、清远敏惠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相关事实 首先,本案被诉侵权人包括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广州敏瑞公司、广州敏实公司、清远敏惠公司等二十四家公司。
原审法院确定本案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系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广州敏瑞公司、广州敏实公司、清远敏惠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内,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鉴此,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广州敏瑞公司、广州敏实公司、清远敏惠公司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直接关涉原审法院对本案能否取得管辖权,故应当在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该五家公司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
其次,根据快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ERP系统软件销售合同》、2017-2018年度LogFiles文件、中科法鉴(2019)电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快意ERP年度运维服务支持合同》(2016-2017年度)、《敏实集团年报》(2016-2018年度)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如下事实:1.包括嘉兴敏惠公司、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广州敏瑞公司、广州敏实公司、清远敏惠公司在内的二十三家被诉公司均系敏实公司的附属公司;
2.敏实公司通过案外人展图(香港)有限公司、睿途(香港)有限公司、司诺(香港)有限公司采购涉案软件供其中国区域内的公司或工厂单一数据库使用;
3.嘉兴敏惠公司与快意公司先后签订了2016-2017年度的《快意ERP年度运维服务支持合同》,为其附属公司即全体被诉公司(不含敏实公司)在使用涉案软件过程中采购ERP系统BUG分析诊断、PROGRESS数据库问题分析诊断、客户化BUG分析诊断等远程服务,并且在该合同中对全体被诉公司(不含敏实公司)都按照所在区域逐一进行了相应的代码编号;
4.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科法鉴(2019)电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初步证实,在《快意ERP年度运维服务支持合同》中标注的对应不同区域的敏实公司的附属公司的代码均出现在作为该鉴定意见书检材的LogFiles文件中,并体现在相应的用户登录、登出涉案软件的日志记录中。
据此,上述在案证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广州敏瑞公司、广州敏实公司、清远敏惠公司与快意公司在本案指控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
因此,结合前述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所确立的判断规则,应认定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广州敏瑞公司、广州敏实公司、清远敏惠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
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公司被诉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通常都是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在其住所地实施相关被诉侵权行为鉴于广州敏惠公司、广州东海公司、广州敏瑞公司、广州敏实公司、清远敏惠公司系本案的适格被告,,且该五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故可以初步认定该五公司在其各自住所地实施了被诉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结合前述关于侵权纠纷地域管辖连结点确定的法律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清远市可以确定为本案地域管辖的连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嘉兴敏惠公司关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各被诉主体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过错、其不应当对其他被诉主体实施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上诉主张,均不适宜在作为程序问题处理的管辖异议审理阶段作出判断,可由原审法院在后续实体审理过程中作进一步的查明和认定。
综上所述,嘉兴敏惠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12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何鹏 审判员:欧宏伟、李自柱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4日 关键词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被告适格;
地域管辖连结点 ;
地域管辖连结点tr>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敏实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宁波信泰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重庆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嘉兴敏实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武汉和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敏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武汉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东海敏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重庆长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淮安和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敏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敏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清远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嘉兴敏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嘉兴敏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福州信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天津信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长春敏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天津敏信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烟台和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嘉兴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地域管辖连结点的认定 2.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应否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3.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被告适格应当遵循的判断规则 裁判观点 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原则上只需审查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存在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如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各被告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的共同过错、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作出认定。
2.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适格问题应否予以审查,应当以是否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为依归,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情形加以判断。
具体而言,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待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再行审查;
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与实体审理程序中对被告的审查各有侧重。
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的审查主要是判断其是否属于适格被告,故偏重于形式审查。
一般而言,此类审查只需审查案件的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该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
经审查后如认为案件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成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可以认为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的被告属于适格被告。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