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720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婷,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站区全刻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合肥市新站区凤山路大富新领地小区S2栋111号商铺“全刻便利店大富领地店”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RKXWD4P。
经营者:许明。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站区全刻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王庆军 人民陪审员 宣 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黄晨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