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54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辛玉库与被执行人磐石市黑石镇顺心农机配件商店、温晓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磐石市黑石镇顺心农机配件商店、温晓彦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ZL201020123037.0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申请执行人辛玉库赔偿维权合理支出3万元,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晓彦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给付1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辛玉库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温晓彦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吉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