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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河口区孤岛金铭商贸服务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155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河口区孤岛金铭商贸服务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河口区孤岛金铭商贸服务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15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桌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区孤岛金铭商贸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经营者:牟彦虹。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口区孤岛金铭商贸服务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口区孤岛金铭商贸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口区孤岛金铭商贸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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