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849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冯美欣,女,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25。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冯美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7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7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