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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孝玉与南昌几度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2988、2989号
案件名称吴孝玉与南昌几度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孝玉;南昌几度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988、2989号申请执行人:吴孝玉,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南昌几度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彩珠。

申请执行人吴孝玉与被执行人南昌几度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900、28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也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8月12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988、29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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