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26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卡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社区龙岗大道5008号港信达横岗大厦1507。
法定代表人:翁建鑫。
被告:翁建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阿卡丹贸易有限公司、翁建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建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翁建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