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159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壹好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张文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壹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