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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剑与河南恒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85号
案件名称丁剑与河南恒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剑;河南恒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莫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5号原告:丁剑,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珍,浙江五联(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新。

被告:莫新,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丁剑与被告河南恒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莫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丁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剑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丁剑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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