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5号原告:丁剑,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珍,浙江五联(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新。
被告:莫新,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丁剑与被告河南恒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莫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丁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剑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丁剑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