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执472号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名典酒厂、江苏贡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宿迁市洋河镇名典酒厂、江苏贡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中,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名典酒厂主动向本院履行103000元,扣除执行费1520元,余款10148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21)鲁01执472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