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848号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丰村后水晶山。
法定代表人:眭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尧尧,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伟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赵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许正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航,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成市伟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