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62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振昌妇婴用品批发商行。
住所地,聊城市香江市场金海东八街32号。
经营者:符振昌,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振昌妇婴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