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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与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柏×与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136号原告: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山西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经营场所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狄青街“宇航五金电料”。

经营者:麻晓戚。

原告柏×与被告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柏×以其与被告文×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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