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54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181号。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范焕萍果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物流园B12区10号。
经营者:范焕萍,女,汉族,1969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大郭乡葛岗村街东16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许,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范焕萍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