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836号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6号平房1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902211XL。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美丽童话服装店,经营地址江西省乐平市迎宾西路42号。
经营者:韩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市美丽童话服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乐平市美丽童话服装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