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72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远长洪东文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办事处青园小区B-44栋。
经营者:徐长洪,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长沙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含光路分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含光路660号蔚蓝小区第1栋101号。
负责人:李礼。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远长洪东文化用品经营部、第三人长沙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含光路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远长洪东文化用品经营部、第三人长沙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含光路分店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远长洪东文化用品经营部、第三人长沙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含光路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