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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城北中乐仔鞋业有限公司、李春生-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金苹果经贸有限公司金苹果大市场鞋城63号门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842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城北中乐仔鞋业有限公司、李春生-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金苹果经贸有限公司金苹果大市场鞋城63号门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北中乐仔鞋业有限公司;李春生-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金苹果经贸有限公司金苹果大市场鞋城63号门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42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事贤。

执行董事。

被告:温岭市城北中乐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双莲路35号(温岭市石粘大丰鞋厂内)。

法定代表人:戴方锁。

被告:李春生-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金苹果经贸有限公司金苹果大市场鞋城63号门面,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金苹果经贸有限公司金苹果大市场鞋城63号门面。

经营者:李春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城北中乐仔鞋业有限公司、李春生-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金苹果经贸有限公司金苹果大市场鞋城63号门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岭市城北中乐仔鞋业有限公司、李春生-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金苹果经贸有限公司金苹果大市场鞋城63号门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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