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69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春国洁佳特卫浴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20号东北陶瓷城3厅50号。
经营者:郭春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武,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春国洁佳特卫浴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