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381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情义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昆纬路79号。
经营者:肖国印。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情义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