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越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山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启。
被执行人:宁津县华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滕张村。
法定代表人:刘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宾,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山东越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津县华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确认:被告宁津县华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越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被告刘宾承担连带责任。
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山东越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
经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各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