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0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威海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新威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251室。
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威海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1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利惠公司8万元、山东威海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利惠公司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利惠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威海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山东威海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了赔偿金20920元,利惠公司放弃对山东威海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利要求。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9月10日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利惠公司亦提供不出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执行人员电话约谈利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威海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己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利惠公司同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191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