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46号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玉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思,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旅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邝良有,总经理。
被告:邝良有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旅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邝良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胡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