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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昌荣镇李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113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昌荣镇李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昌荣镇李进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113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昌荣镇李进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昌荣镇集镇唐子新街口东由南向北第二、三间。

经营者:李进,女,汉族,1973年7月1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昌荣镇李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为108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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