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恩斯克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执529号
案件名称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恩斯克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恩斯克轴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WERNERJURGENDIETRICHHOFFMAN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恩斯克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金凤里底商临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双跃。

申请执行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恩斯克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津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60000元、加倍迟延履行利息976.5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

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64元及执行发生的相关费用。

经查,本院在诉讼保全期间未查封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0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后退回。

2020年7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

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到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7月8日、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并于同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 佳审判员 张志国审判员 宗 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