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595号 原告:金群,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宝莉雅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海员路106号201房之482(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TWNXQ。
法定代表人:郑宝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宝莲,女,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金群诉被告广州市宝莉雅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郑宝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金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金群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