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3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2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家家幸超市。
经营场所:住所地邹城市西沙河头村。
注册号:370883600196004。
经营者:王昭方。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家家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