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28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物美食品超市。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北台四路10号楼西1号门市。
经营者:赵希平,业主。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新抚区物美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