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320号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7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诺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379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扬,该公司经理。
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诺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