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29号 原告:林凤琼,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桐乐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私广场B区B座301号。
经营者:胡仕兵,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仁寿桐乐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仕兵。
被告:北京桐乐美家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二层2013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原告林凤琼与被告武侯区桐乐家具经营部、仁寿桐乐家家居有限公司、北京桐乐美家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林凤琼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凤琼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凤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凤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