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4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王伟家电经营部。
经营者:王伟。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王伟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