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74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401、402、403、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宝贝天地童装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创达义乌商贸城二楼A区2153号、2154号,注册号341102600176284。
经营者:王静。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宝贝天地童装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