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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辉假冒注册商标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刑申14号
案件名称谢辉假冒注册商标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川15刑申14号 谢辉: 你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本院(2019)川15刑终37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有立功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提出本案事实证据不充分的问题,一审判决后已作为上诉理由提出,本院二审依照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应法律规定作出了认定。

公安民警对你老家进行搜查时,在制假酒现场将你抓获;

你持有租用仓库堆放假冒名优酒及包材的钥匙,你名下的面包车作为运送假冒五粮液、茅台酒的运输工具;

多名证人证言证实直接联系你买酒,你曾使用的电话号码在相关物流运单客观记载留存,并且得到在你家中搜查出的电话号码相互印证;

多名物流公司人员证实你在物流公司发货;

结合同案被告人谢猛、李欣的供述,销售假酒收取的款项由你保管,以及被告人李欣银行卡收取货款后,将资金频繁向你转款等证据,足以认定你实施了的全部犯罪事实。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客观真实,根据你的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判处并无不当。

关于你认为举报江安县公安局、江安县检察院有立功表现的问题,并未提交材料。

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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