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9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月,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郄永福、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月及其辩护人郄永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月于2019年10月份租用位于保定市徐水区路段京川酒家对过(路南)的库房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李月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徐水区御粮春酒厂库房内存放42°“牛栏山陈酿”白酒826箱,在路段京川酒家对过(路南)的库房内存放“牛栏山陈酿”白酒60箱(其中42°的10箱、52°的50箱),“一担粮”白酒8箱。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认定,上述被查获的白酒,为假冒“牛栏山”、“一担粮”注册商标的商品。
保定市徐水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徐价认字(2019)259号、246号价格认定书,认定52°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价格每箱175元,50箱共计8750元;
42°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价格每箱150元,836箱共计125400元;
42°假冒“一担粮”白酒(规格480ml)价格每箱165元,8箱共计1320元。
所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格共计1354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月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同时提出了被告人李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公诉意见,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月供述,证人李某、莫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辨认笔录,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产品鉴定证明,鉴定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破案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李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月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自李月处扣押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886箱,一担粮白酒8箱,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80包,牛栏山专用瓶(1×1000个)12包,压盖机1台,储酒罐1个,皮管1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李月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公诉意见,与辩护意见一致,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月系被传唤到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成立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李月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886箱、一担粮白酒8箱、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80包、牛栏山专用瓶(1×1000个)12包,予以没收,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负责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压盖机1台、储酒罐1个、皮管1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