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204号-2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汇壬,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3栋6层4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小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四川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