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知民初1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宁县永光眼镜店,经营场所甘肃省会宁县。
经营者:胡翠荣,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宁县永光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