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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宁县永光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4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宁县永光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会宁县永光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知民初1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宁县永光眼镜店,经营场所甘肃省会宁县。

经营者:胡翠荣,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宁县永光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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